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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余梦迪) 日前,记者获悉,《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为广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更有效的法治保障,进一步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记者注意到,集体协商的每一项内容,都与劳动者的利益息息相关。《条例》第十二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开展集体协商12个方面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内容,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可以就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由于互联网平台企业迅速发展、不完全劳动关系和合同关系多样性日渐增多,《条例》明确平台企业以及与平台企业合作用工的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就计件单价、订单分配等内容开展集体协商。

  《条例》还特别提出,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可以就技术创新、能级工资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或者在集体合同中专章约定。

  此外,《条例》最引人注目的是,总结凝练我省实践探索,根据不同内容与情形创制性地设定了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应急程序,分别对协商要求的提出、协商主体、协商形式、协商期限、协商结果确认等作出具体规定。

  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可以采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协商事项需要签订集体合同或者涉及减损职工权益的,应当采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由用人单位工会代表职工方与用人单位开展协商;职工方已选举产生协商代表的,协商代表参加协商;简易程序协商可以采用协商会议、电话沟通、网络协商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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